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认定
检方的起诉属于公然无视共和国法律,属于莫须有式的公然构人以罪。
这个判决不能算错,但二审法院仍有根据做出改判,最高院也有理由对死刑立即执行不予核准。但围绕药案展开的网络舆情,却使我们不得不担心法治在中国有没有未来。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对药家鑫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但认为,由于药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虽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如果一位刑辩律师在法庭上或者对公众宣称自己的当事人罪有应得、死不足惜,我们才应当毛骨悚然并予以声讨。这和许多民众分不清楚犯罪心理学解释与辩护之间的区别有关。民意的胜利宣布了法治的失败。媳妇熬成婆后好欺负自己的媳妇,这种主奴意识对社会心理的浸润,是妨碍我国政治文明进步的大患。
当你幸灾乐祸地歧视一个你眼中的弱者时,你其实正被另一个强者所歧视。如果都按自己的好恶来决定要不要法律,我国法律合自己的胃口就诉诸我国法律,不对自己的胃口就诉诸美国法、自然法乃至自我的道德偏好,法律的权威恐怕永远也树立不起来。承办法官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依照证据和法律、独立作出判决这件事,在贪官的案件上几乎不存在(在其他案件上是否存在,不好说)。
我们还能举出不少被判死刑并且被执行的腐败高官的例子: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郴州市委副书记曾锦春、机场大亨李培英、重庆司法局长文强……中国对贪污受贿官员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数量遥遥领先全球;但是相对民众的需要和滔滔的民愤而言,似乎贪官的死刑还是太少了。严而不厉和厉而不严是储槐植教授于1989年提出的两种刑罚类型。来自人间苏杭的两位副市长姜人杰和许迈永被判死刑,人们拍手称快。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网络民意所表现出来的公民责任、公共意识、平等观念、法制精神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它甚至会逐步改变中国的政治生态。
如果贪污受贿被逮住和受处罚的概率极低,那贪污受贿就是理性的选择。但民众的质疑背后有着更复杂的历史和制度因素。
其实在健康的体制下,是不会动辄发现贪污受贿几千万几个亿的巨贪的。从一开始双规,就是在党的纪检部门领导下,在刑事诉讼法之外;之后经过起诉、审判、判决,不过是披着司法外衣的政治而已。但不用费多少脑筋就能明白:缺少对公权力的约束和监督,缺少民主选举和新闻自由,才是腐败的制度原因。滚滚人头落地的同时,各级干部们似乎前腐后继,越反越贪,可谓官不畏死。
是否处理、如何处理某个贪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运作的结果,而是政治斗争、政治博弈的产物。中国的刑法实践应该从厉而不严走向严而不厉。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中,与死刑有关的占了很大比例。单从罪名而论,有24项暴力犯罪、31项非暴力犯罪涉及死刑。
大学生挤扁了脑袋也要当公务员,其中的利益机制乃是钱多,人傻,速来。谁都不干净,一旦在政治斗争中失利,给他预备好的,除了贪污受贿罪名,还有生活腐化堕落,连情人二奶跟着遭殃。
如果伸手必被捉,怎么可能让贪官发展到那种耸人听闻的程度呢?媒体、选民、检察官又不是吃干饭的。假如受贿500万以上必然是死刑,受贿1000万或1亿元的心理障碍就几乎没有了。
这里的人指的是纳税人。但中国的问题却复杂得多。贪污一千块就很可能被发现、被曝光、被举报了,就算不进班房,政治生命也会终结;贪污实在不是划算的买卖。如果把腐败归因于思想政治教育,那天天搞三讲、搞八荣八耻就能解决问题。就腐败犯罪而言,其社会因素、体制因素更加明显。美国法律制度可以放走强奸犯米兰达,而确立了沉默权规则——但用这个法律人的理性标准来要求网民和普通公众,恐怕不公平,也不现实。
普遍的腐败使广大人民公仆得到了巨大的好处,他们成为这个体制忠心耿耿的维护者,只有维护这个体制才能给他们家人和后人带来巨大的利益。在腐败问题和死刑问题上,民众越来越成为政治博弈中不可忽略的一方。
废除死刑的一般规律也是先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后再取消暴力犯罪的死刑。就像从废除死刑中得到好处的,绝不仅仅是贪官们,而是聂树斌、滕兴善、夏俊峰们。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们倒是应该抓住类似崔英杰案、聂树斌案、甘锦华案、陈国清案、夏俊峰案,或者引起公众巨大同情的某些非暴力犯罪的案件。记得贺卫方曾撰文为贪官鸣不平,也是这个道理:早点被抓住,何必人头落地?在这个意义上,贪官何尝不是这个缺少民主、监督不力、法制薄弱的制度的受害者?中国是死刑大国,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的数量是其他国家总和的十倍以上。
极大的民愤吓唬不住贪官,连朱镕基给贪官准备的99口棺材,都吓唬不住。关于司法和民意的种种纠结之处,我曾在《镜城突围》中有过耐心的分析。我国刚刚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废除了13项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也是符合此规律。腐败官员在忏悔的时候,往往都有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思想和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的句式,并且把这当作从国家干部到贪污受贿罪犯的主因。
腐败分子固然可恶,但不能否定社会也要负担一定的责任。民愤可以理解,但死刑不是万应良药。
在古今中外的死刑史上,被处死的绝大多数,乃是穷人、弱者、屁民。人们痛恨腐败,无法接受贪污受贿罪废除死刑。
在人无时不刻所面临的选择中,生命并非无价,只是价更高而已。孙志刚案、杨佳案、邓玉娇案、李刚门、躲猫猫、天价烟、许霆案、钱云会事件、夏俊峰案,处处可见网络的力量,政府似乎也越来越无法忽视通过网络汇聚的民众力量。
人们会问,减少死刑、国际潮流之类的东西,为什么首先受益的,是腐败分子?就像当年的刘涌案一样,人们会问:凭什么首先在黑社会头子的案件中来确立什么劳什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平头百姓被刑讯逼供的案件里,你们这些法官、学者怎么不想着来确立这个先例?其实,确立这项证据规则,得到最大好处的,绝不是什么黑社会头子,而是普通民众,是佘祥林和胥敬祥们。顶多加一句法制观念淡薄,——我们这个奉唯物主义为圭臬的国度里,其实到处流淌着唯心主义。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一般也只针对暴力犯罪,多数国家只针对谋杀罪才有死刑。简单地枪毙了事,等于忽视了犯罪的复杂性、推卸了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它的时代特征是社会处于相对稳定的时期,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规则,不能朝令夕改。西方传统的自由法学,特别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法律,政治是政治。
二是为什么受到同样的法学教育,不同的法官对同一问题仍然会有不同的回答。一个单纯的政治家和一个受过法律教育的政治家的区别可能就在这里。
它防止了判决的任意性,使判决具有可预测性。可是这里同样也有不完满之处,一是他回避了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意识形态性,这恰恰是批判学者所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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